公開通知要求
定義
直接交付 意味著手工交付,或發布在發送給所有賬單支付客戶的市政電子報中。 獲得國家的書面許可,直接交付可能包括在當地報紙上發布(例如: 竹篙保護程序,免費交易者),交付給所有賬單支付客戶。 要獲得許可,水供應商還必須發出通知,表明它計劃使用本地文件發出飲用水公眾通知。 本通知必須通過郵件或手工交付給每個接收賬單的客戶,以及公共供水系統輸送到的其他服務連接。
公共健康危害 是指現有或即將發生的狀況,可能負責或導致疾病、傷害或死亡,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 公共衛生危害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任何重複樣本對 大腸桿菌呈陽性反應後,違反大 腸桿菌的 MCL,或未能檢測到 大腸桿菌;
- 在初始樣本超過 MCL 後,違反硝酸鹽 / 亞硝酸鹽 MCL,或在 24 小時內未能對硝酸鹽或亞硝酸鹽抽取確認樣本;
- 違反二氧化氯的急性最高殘餘消毒劑含量(MRDL)(即,如果在分配系統入口處每日抽取樣本超過 0.8 毫克/升,而翌日在分配系統中抽取的一個或多個樣本超過 0.8 毫克/升),或未能在分配系統中取得所需樣本,在入口處超過該入口點的第二天;
- 當國家確定為公共衛生危害時,下列混濁違反或超出行為:
- 違反了根據國家衛生法規的子部分 5-1.52 表 4 在入口點的兩天平均最大允許的濁度;
- 根據《國家衛生法典》第 5-1.52 表 4A 條,單次超出過濾器污水的最大容許濁度而導致的違反;以及
- 根據《國家衛生法典》第 5-1.30 節第 5-1.30 條規定的避免標準運作的系統,單一原水混濁度超過 5 臺大。
- 使用未經批准或受污染的供水源;
- 水量不足以滿足飲用或衛生需求;
- 危險或有毒化學品污染;
- 消毒不足以破壞有害微生物或保持指定的氯殘留物;
- 四個小時或更長時間的供水服務中斷,確定是由國家對公共衛生危害;
- 有足夠危險的交叉連接,對食水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及
- 任何其他情況,包括水源性疾病爆發,由處長判定為公眾健康危害。
公開通知 是指以符合本指引的形式和方式傳播有關公共供水系統問題的資訊。
第 1 級通知是指在了解公共健康危害後 24 小時內所需的公共通知類別。
第 2 級通知 是指在了解違規行為或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情況後 30 天內所需的公共通知類別,例如大多數不是公共衛生危害的 MCL,MRDL 和治療技術違規行為。
第 3 層通知 是指在了解較不嚴重違規事件後一年內所需的公開通知類別,或者不需要第 1 層或第 2 層通知的情況,例如大多數監控違規情況。
公開通知要求
一般公開通知要求
公共供水系統的每個所有者或操作員必須向公共衛生危害提供公共通知,包括所有 MCL,MRDL,治療技術,監測和測試程序違規行為,以及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其他情況。 公開通知要求分為三個層級,以考慮違規或情況的嚴重性以及可能涉及的任何潛在的不良健康影響。 本指南說明各層的形式、方式、頻率及其他需求。 標題為「必要通知」的表格列出了針對特定違規和其他構成公共衛生風險的情況所需的公開通知(第 1 級、第 2 層或第 3 層)。
連續的系統。 如果公共供水系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公共系統(即連續系統)提供飲用水的公共供水系統,則須向該系統的擁有者或操作者發出公開通知;連續系統負責向所服務的人士提供公開通知。
有限通知發佈。 如果公共供水系統可以證明某部分水電系統的違規行為與配電系統的其他部分實際隔離,那麼在國家的書面許可下,系統可能會將通知限制在該系統中該部分不符合規定的人員。
認證。 公共供水系統在完成本子部分項下的公開通知規定後的 10 天內,就首次公開通知和任何重複通知,必須向國家提交證明書,證明其完全符合公眾通知規例。 公共供水系統必須在此認證中包括每種類型的公告的代表性副本,並向系統服務的人員和媒體分發,發布,張貼和提供給該系統的人員。 根據本段發出的公告和證明書的副本,必須由水供應商在發出後保存三年。
公開通知的內容
當公共供水系統出現違規行為或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除了在差異或豁免下運作以外,公開通知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有關違規或情況的描述,包括關注的污染物,以及 (如適用的話) 污染物水平;
- 發生違規或情況時;
- 違規或情況造成的任何潛在的不良健康影響,包括任何適用的標準語言;
- 面臨風險的人口,包括如暴露於飲用水中的污染物,特別容易受到影響的亞群;
- 應否使用替代供水;
- 消費者應採取什麼行動,包括何時應尋求醫療幫助(如已知);
- 系統正在做什麼來糾正違規或情況;
- 當水系統預計恢復合規;
- 公共供水系統的供水系統擁有人、操作者或指定人的電話號碼,作為有關通知的額外資料來源;
- 對水系統有司法管轄權的縣或地區衛生部門的電話號碼;及
- 一份以郵寄或直接派遞方式發出的通知書內的聲明,鼓勵通知收件人使用標準語文第 (3) 項,將公告發給其他已送達的人士。
當公共供水系統在差異或豁免下運作時,每份公告必須包括以下元素:
- 有關差異或豁免的原因的解釋;
- 發出有關差異或豁免的日期;
- 一份簡短的狀況報告,說明系統為安裝處理、尋找替代水源,或以其他方式遵守變動或豁免的條款和時間表;以及
- 公眾在檢討變動或豁免時提供意見的任何機會的通知。
公告介紹
本節要求的每個公告:
- 必須以顯眼的方式展示(如適用);
- 不得包含過於技術性的語言或非常小的字體;
- 不得以違反通知目的的的方式進行格式化;
- 不得包含無效通知目的的的語言;以及
- 在適當情況下,必須包含非英語消費者的信息。 對於服務大部分非英語消費者的系統,由國家決定,該通知必須包含國家以適當語言表達該通知的重要性的適當語言規定的信息。
標準語言
- 強制性健康影響語言必須包含在 MCL 和 MRDL 違反,治療技術違反以及違反變異或豁免條件的通知中。 強制性的健康影響語言將由本署開發,並由國家提供給水供應商。
- 用於監控和測試違規程序的標準語言。 公共供水系統必須在其通知中包含以下語言,包括填補空白所需的語言,以便在「必要通知」表中列出的所有監測和測試程序違規行為: 我們必須定期監測您的飲用水是否存在特定污染物。定期監測結果顯示您的飲用水是否符合健康標準。在(合規期),我們"沒有監測"或測試,也"沒有完成(污染物)"的所有監測或測試,因此無法確定您在此期間飲用水的質量。
- 當通知通過郵件或直 接發送時,鼓勵向所有服務人員發布公告的標準語言:請與喝這種水的所有其他人共享此信息,尤其是那些可能沒有直接收到此通知的人(例如,公寓,養老院,學校和企業中的人)。您可以通過在公共場所發布此通知或通過手工或郵寄方式分發副本來做到這一點。
第 1 級通知要求
第 1 級通知要求(公共衛生危害需要第 1 級通知)。 水的供應商必須:
- 在系統得知公眾健康危害後不遲於 24 小時內 向公眾發出通知;
- 在公共水系統得知公眾健康危害後不遲於 24 小時 內與國家展開諮詢,並遵守諮詢結果所訂立的任何額外通知規定(包括在初始通知時使用額外的交付方式、張貼的通知期限或任何重複通知);
- 通過電話通知城市,村莊或城鎮的首席行政或當選官員,其中,公共供水系統位於,並且具有在公共供水系統服務的區域管轄的地方執法部門,存在公共衛生危害。 如果有可能導致公共衛生危害跨越政治邊界,所有由公共水務系統服務的政治分部門中可能受到影響的首席行政官員或民選官員和地方執法部門也必須獲得通知;以及
- 以合理計算的形式和方式提供通知,以便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所有被服務人士(包括住宅、短暫及非短暫使用者)。 供水系統是使用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的交付:
- 適當的廣播媒體(例如電台和電視);
- 將該通知張貼在供水系統服務範圍內的顯眼位置;
- 將通知書交付給供水系統送達的人;或
- 另一種由國家書面批准的交付方式。
第 2 級通知要求
- 水供應商必須在系統得知違規行為或需要第 2 級通知的情況後 30 天內 提供公開通知。
- 只要違規行為或情況仍然存在,供應商必須每三個月重複一次通知。 如果公告張貼,則只要違規行為或情況仍然存在,該通知就必須保留在原位,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七天。
- 對於下文第 (i) 至 (iii) 段所指明的濁度違規或超出情況,供水者必須在公共供水系統得知違規行為後 24 小時內諮詢國家,以確定是否需要第 1 級通知以保護公共健康。 如果沒有在 24 小時內進行諮詢,供水系統必須在系統得知違規或超出情況後 48 小時內發出第 1 級通知。 與國家進行磋商需要:
- 違反了根據國家衛生法規的子部分 5-1.52 表 4 在入口點的兩天平均最大允許的濁度;
- 根據《國家衛生法典》第 5-1.52 表 4A 條,單次超出過濾器污水的最大容許濁度而導致的違反;以及
- 根據《國家衛生法典》第 5-1.30 節第 5-1.30 條規定的避免標準運作的系統,單一原水混濁度超過 5 臺大。
- 水供應商必須以合理計算的形式和方式向所有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人提供通知書。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社區供水系統必須以下列方式提供通知:郵件或其他直接送達收到賬單的客戶,以及公共供水系統運送至其他服務的服務連接;以及任何合理計算的其他方法,以便在通常不通過郵件或直接送達到該系統定期服務的其他人士。
其他方法可能包括:在本地報紙上發布;將多份副本交付給他人(例如公寓樓業主或大型私人僱主)的客戶分發;在公共場所或互聯網上發布;或交付給社區組織。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非社區供水系統必須將該通知張貼在顯眼位置,以及任何其他合理計算方法,以便在通常不會以張貼方式聯絡該系統服務的其他人士時,提供通知。
其他方法可能包括:在發送給客戶的當地報紙或電子報中發布;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員工或學生;或在中心地點(例如社區中心)傳遞多份副本。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社區供水系統必須以下列方式提供通知:郵件或其他直接送達收到賬單的客戶,以及公共供水系統運送至其他服務的服務連接;以及任何合理計算的其他方法,以便在通常不通過郵件或直接送達到該系統定期服務的其他人士。
第 3 級通知要求
- 供應商必須在系統得知違規行為或需要第 3 級通知的情況後不遲於 一年 內提供公開通知。
- 只要違規行為或情況仍然存在,供應商必須每年重複通知。 如果公告張貼,則只要違規行為或情況仍然存在,該通知就必須保留在原位,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七天。
- 只要符合時間要求,供應商就多次違規行為或需要 Tier 3 通知的情況,供應商可以使用單一公告。 社區供水系統可以使用年度水質報告提供第三級通知。
- 水供應商必須以合理計算的形式和方式向所有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人士,提供初步通知和任何重複通知書。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社區供水系統必須提供通知:郵件或其他直接派遞給每位收到賬單的客戶,以及公共供水系統交付給其他服務的其他服務連接;以及任何合理計算的其他方法(如果通常不會以郵寄或直接送達)送達該系統服務的其他人士。
其他方法可能包括:在本地報紙上發布;將多份副本交付給他人(例如公寓樓業主或大型私人僱主)的客戶分發;在公共場所或互聯網上發布;或交付給社區組織。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非社區供水系統必須將該通知張貼在顯眼位置,以及任何其他合理計算方法,以便在通常不會以張貼方式聯絡該系統服務的其他人士時,提供通知。
其他方法可能包括:在發送給客戶的當地報紙或電子報中發布;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員工或學生;或在中心地點(例如社區中心)傳遞多份副本。
- 除非國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社區供水系統必須提供通知:郵件或其他直接派遞給每位收到賬單的客戶,以及公共供水系統交付給其他服務的其他服務連接;以及任何合理計算的其他方法(如果通常不會以郵寄或直接送達)送達該系統服務的其他人士。
特別通告
給新帳單單位或新客戶的通知
社區供水系統必須在服務開始之前或在服務開始之前向所有新帳單單位或新客戶提供公開通知的任何持續違規行為,或存在差異或豁免的其他正在進行中的情況下,向所有新帳單單位或新客戶提供最新公告的副本。
國家代表公共供水系統的通知
如果州政府確定公眾利益將得到最好的服務,或者國家認為供水供應商沒有行動或不能及時採取行動,則國家可能會公開通知。 國家可能向供應商收取和收集作出此類通知的費用。 然而,水的供應商仍然有法律責任,以確保符合公開通知要求。
有關不受管制污染物的信息
EPA 要求社區水系統監測未受管制的污染物,必須在其年度水質報告中包括信息,該報告標識一個人和電話號碼,以獲取有關監測結果的信息。
EPA 要求監測未受管制污染物的非瞬態非社區水系統,必須張貼通知,標識個人和電話號碼,以獲取有關監測結果的信息。 有關通知書必須張貼在顯眼的地點,並在得知結果後不得遲於 12 個月內張貼。
超過二次最高污染物水平的氟化物特別通知
檢測含氟化物含量高於 2 毫克/升,但小於或等於 MCL 的社區水質系統,必須在其年度水質報告中包括一份關於氟化物的簡短信息聲明,使用國家規定的語言。
非社區供水系統就許可硝酸鹽超出 MCL 以上的特別通知
如果水供應商表明,國家可能允許在非社區供水系統中使用 20 毫克/升的硝酸鹽 MCL:
- 就硝酸鹽含量超過每公升 10 毫克,並會按照第一級通知書的規定,持續刊登暴露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 水將不提供給六個月以下的兒童;
- 每年將通知國家硝酸鹽含量超過 10 毫克/升;及
- 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必要的通知表
公開通知要求載於 第 5-1.52 節第 5 部分第 5-1 分部分公共供水系統第 13 部分的表 13。 (只備英文版)